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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函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教育部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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